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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关闭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关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葫芦岛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关闭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6)4号)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辽宁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监发(2006)3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针对2006年6月30日前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关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法开采矿产资源,提高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落实责任、规范程序、依法关闭的工作原则开展关闭工作。

  二、关闭范围

  关闭范围主要是2006年6月30日前达不到发证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附后)。新、改、扩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已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申请的,并进行了安全预评价,目前不生产的,不在关闭之列。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成立葫芦岛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杜公骥 副市长

  副组长:刘旭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申海青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景新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凤民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效群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杨俊春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李修坤 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振海 市电业局副局长

  王敬明 市农电局副局长

  张贵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张贵民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全市的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其职责是:组织实施所辖区域非煤矿山关闭工作,制定关闭方案,协调、处理关闭中发生的问题,对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或明关暗开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措施及程序

  关闭工作的主要措施包括吊销企业的相关证照,停止审批供应爆破器材,收回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破器材;停止供应水、电;拆除生产设备及供电、供水和通信线路等辅助设施;井工矿山炸毁井筒、尾矿库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关闭。

  (一)下达停产指令

  县(市)区政府要在2006年7月15日前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应关闭企业,下达停产指令,通知公安机关和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停止供电。

  (二)县(市)区政府在7月30日前下发依法实施关闭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文件。并由市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省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关闭企业名单及时函告同级公安、国土、工商、环保和供电部门。

  (三)吊销有关证照

  县(市)区政府要在8月10日前,依据本级政府的关闭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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