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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职工提出后,单位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者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未消除事故隐患,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行为,具体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没有达到保证劳动安全的国家标准;
  二、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指出后对事故隐患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及时消除或者没有完全消除;
  三、造成重大伤亡和其他严重损害的后果。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确保劳动安全责任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只有过失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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