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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加速推进人才战略工程,依据有关反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的地方大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是组织实施国防生教育管理的基本依据。本规定未涉及的教育管理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所在高校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着眼军事人才培养需要,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注重军政训练养成,打牢适应毕业任职需要的素质基础。

第五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由高校负责主要责任,军队驻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协助。高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本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驻校选培办,组织开展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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