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劳动人事、财政厅(局)、编制委员会,各军区、省军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在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实施学生军事训练的规定,决定从1985年9月开始,在全国五十所左右高等院校、一百所左右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进行学生军事训练试验点,摸索经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定试点学校的要求
选定试点的学校,应是领导和师资力量比较强,并具有实施军事训练试点的基本条件。高等院校最好选择设有武装部、进行过军事训练、有代表性的不同类型的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要选择不同地区(城市、农村)、不同类型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配
在试点期间,暂作如下规定:
各级教育部门配备二至三人,有条件的可设立机构;有试点任务的地区(市)教育部门人员的编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各级军事部门承办军训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执行。
试点的高等院校,可设直属军事教研室,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由武装部长、副部长兼任,在主管校长和教务长的领导下负责军事教学工作。
三、军事教员的选配
学校增加编制配备军事教员的比例:原则上高等院校教员与在校学生比例为1:300,教辅人员与教员比例为1:7;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每七个教学班配一名教员。在配备比例掌握上,学校规模较大的可严一些,规模较小的可适当宽一些,具体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
教员选配的条件:思想进步,热爱军事教学工作,有一些军事素质和组织教学能力,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轻,身体健康。其来源,可从学校现有工作人员、教员和部队转业干部中挑选。为了保证试点顺利进行,选配教员,一定要注意质量,并逐步配齐;也可采取配备专职教员和聘请教员相结合的方法。
四、训练时间和内容
学生军事训练一般在一、二年级进行。高等院校教学总时间为一百二十至一百三十学时;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教学时间为七十二课时,此外,还要利用假期安排十天左右的集中训练。教学内容,参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草拟的《高等院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军事课教学大纲》实施。
学生军事训练通常以开设军事课形式进行。军事课是学生的必修课,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五、训练保障
学生军事训练试点所需经费,按试点学校领导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教育事业费或各部门事业费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经费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对这项经费应予妥善安排,以保证其合理需要。预算中安排的这项经费,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挪它所用。
训练枪支,在民兵武器中调剂解决。
训练器材、弹药和军事教员的服装,有军事部门价拨。
军事课教材,有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统一编订。
六、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军事部门,要密切协同,主动配合,及时了解情况,解决试点中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要选配好承办学生军训的工作人员和军事教员,组织好教员培训,拟定好军事课实施计划,编报学生军事训练经费预算,落实各项教学保障。军事机关、院校和部队,要从人力、物力和训练场地等方面,大力支援,切实保障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