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小旅店、小餐馆、小商铺、小歌厅、小酒吧、小发廊(以下称“六小”场所)等遍布城乡。这些小场所经营面积不大,多数依社区而建,经营方式灵活,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但因一些经营者不注意消防安全,小场所往往又成为火魔觊觎的对象,从而演绎了一场场人间悲剧。
2002年12月27日3时55分,湖北省石首市华宾餐馆发生火灾,过火面积仅120平方米,却造成6人死亡;
2003年1月3日凌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风翔街道澄园步行街一服饰服装店发生火灾,死亡3人;
2003年3月11日凌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一日用杂品店因电气短路发生火灾,致死4人;
2003年3月27日4时30分,重庆市云阳县新县城丝绸公司综合楼一楼的一摩托车维修部发生火灾,烧死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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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场所何以频频引发大悲剧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建筑自身存在诸多火灾隐患。许多小场所租用简易门面房设置,建筑构件多为易燃可燃材料,耐火等级较低,发生火灾后难以遏制火势蔓延。小场所有的设置在普通居民住宅内,内部安全出口或数量不足,或疏散不畅。
二、内部电气隐患重重。许多小场所的电气线路未按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要求敷设,临时铺线、乱拉乱接线路的现象十分严重;有的场所内部配置大量电器设备,超负荷使用电气;有的不注意消防安全,靠近可燃物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三合一”现象突出。小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者总是千方百计地利用空间,“螺蛳壳里做道场”。他们既在场所内服务经营,又在场所内生活、住宿,属于典型的“三合一”,不但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而且一旦火灾发生后,内部住宿人员不能及时逃生。许多小场所火灾已经证明,内部留宿是造成火灾人员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小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大多是下岗工人或是农村进入城镇的打工者,他们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没有受过最基本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
据公安部统计,全国今年一季度已先后发生“六小”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11起,共造成66人死亡,分别占全国同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35.5%和39.3%。“六小”场所火灾频发已成为当前全国各地火灾形势的重要特点。
加强小场所火灾预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小场所经营者应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防范。诱发小场所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主要有用电、用火不慎,吸烟和放火等。各小场所经营者应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场所要独立设置,不得设置在居民楼或居民住宅内,建筑的耐火等级要达到一、二级,易燃、可燃建筑构件和装修材料应作防火阻燃处理,内部不得大量使用或存放易燃、可燃等危险物品。二是要保证安全疏散出口的设置符合要求,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一般来说场所必须有两个至少相隔5米以上的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在经营时锁闭安全门、堵塞安全通道。三是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内部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人员集中的房间应有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四是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五要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消防安全管理,不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在小场所内部生火、烧饭、住宿。六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内部存在的火灾隐患。
二、公安消防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小场所的有效监控和管理。要把好小场所的设置关,督促各类小场所在新建时主动申报建筑防火审核,按消防规范要求选址、装修、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等,防止建筑埋下先天性的火灾隐患;要加强对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还要搞好对小场所的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针对小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火灾隐患严重的小场所一定要依法采取措施,直至责令停业。
三、公安派出所和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将小场所的消防管理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内。公安派出所应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将小场所的消防管理纳入到日常公安行政业务工作中。各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小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社区警长、管段民警应承担相应的消防管理职责,对社区内小场所分别登记造册,不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督促小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本社区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凡利用本社区的房屋建筑从事小场所经营的,社区应与其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或制订防火公约,明确经营者的消防安全职责。
此外,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搞好小场所的消防管理。工商、卫生、文化、税务、安监等有关部门应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对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场所不得发放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