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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常识

消防法规常识

1、《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制定《消防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消防工作,其宗旨有三个方面:一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二是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三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我国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就是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实际工作中,要把火灾预防放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同时切实做好扑救火灾和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一方针对我国的消防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科学而准确地表达了“防”与“消”的辨证关系,反映了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体现了我国消防工作的特色。

3、消防工作为什么要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涉及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每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是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防火安全责任制对于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首先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在单位内部实行和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分管领导应当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以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当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充分体现了消防工作的社会化特征,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4、单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义务
单位和公民基本消防义务有:一是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二是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三是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5、哪些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筑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因为消防设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是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源头。只有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监督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

6、哪些建筑工程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审核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

7、哪些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要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性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同意,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公众聚集场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极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对公众聚集场所或者开业前的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是进一步督促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这些场所的安全。

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法》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9、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能否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消防法颁之前已经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在短时间内解决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1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1、防火巡查包括哪些内容
防火巡查主要包括员工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情况,纠正违章违规行为,疏散、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安全疏散标志是否完好,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等。

12、哪些情形属于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绝大多数是因为违反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造成的,大致有三类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如违反规定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气及明火作业等。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如建筑防火分隔、建筑结构防火、防烟排烟设施等被随意改变,失去应有作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不能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好、有效;建筑内部装修、装饰违反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等。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如缺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堵塞;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电梯等不能使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等。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是各单位一项重要的消防安全职责。

13、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为什么
《消防法》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因为公共场所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如果现场工作人员不利用对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熟悉的优势积极疏散在场群众,自顾逃生,在场群众由于缺乏引导,造成惊慌和混乱,极易酿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所以,《消防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义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进行有序的疏散是十分必要的。

1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具有哪些交通特别行驶权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障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15、发生火灾的单位有哪些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2条对报警作了哪些明确规定
任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17、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以及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其罚款的额度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单位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个人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18、对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其罚款的额度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单位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个人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19、对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违反消防安全申报检查制度,应给予什么处罚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者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活动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就举办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改正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采取责令停止举办的临时性紧急措施,可以并处罚款。这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对单位的违法行为,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其罚款的额度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五十条规定,单位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个人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20、对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行为,应当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其罚款的额度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五十条规定,单位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个人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21、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营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其罚款的额度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单位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个人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此外,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以及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2、对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应当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23、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5、对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义务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对故意破坏火灾现场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行为如何处罚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对生产、销售未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未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同时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从重处罚。

信息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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